11月14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发布华北监能罚〔2024〕16号处罚决定,对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缘由是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力业务。具体的违法事项是:
1号、2号发电机组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在2024年5月17日许可事项变更后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上已无登记;但此后1号机组在2024年8月8日之前、2号机组在7月5日之前,仍然并网发电并参与电力交易。
处罚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上述法规,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40870元的处罚。
来自国家信用网站的信息显示,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是天津泰达热电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津能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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