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京市场监管】;
小北提问
小北在某直播平台看到一个主播在讲解各种手串知识,一时心动,就花198元在该主播账号买了一个手串。但收到货后,发现这个手串质量很差,根本不是直播间里推荐的产品。
小北找到主播要求退货,该主播不仅拒绝退货,而且直接将小北拉黑。小北找到直播平台,要求提供该主播的联系方式等账号信息,但平台说要保护平台内账号主体的个人信息,没有公安或法院部门介入,不能提供账号主体个人信息。
由于只有198元钱,公安部门很难立案。由于没有侵权主体的详细信息,也很难提起诉讼。因此,小北感觉自己的维权进入了死胡同。
消条锦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小京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消费者通过直播渠道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权益受到损害,需要直播平台提供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的,直播平台不能以保护平台内账号主体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因此,直播平台有责任为小北提供销售问题手串的主播账号信息,并协助小北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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